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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领域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四)
来源: 时间:2026/04/01 浏览量:

一、典型案例

1.受他人请托划重点,泄露试题内容

2018年12月,网爆某高校当日《自然地理学》科目考研试题疑似泄露。事发后,该校和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命题教师王某违反保密规定,考前向教师刘某泄露试题内容,刘某又向考生杨某泄露试题内容,杨某自行整理成复习资料,误传至考研QQ群,被群内成员下载。

3名涉事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学校对涉事教师王某、刘某作出停职处理,免去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职务、涉事学院院长职务,给予涉事学院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2.为谋私利串讲知识点,泄露考研真题

林某某为某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常年参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研究生考试专业课命题工作。林某某自2016年起,暑期集中在当地某考研辅导机构违规担任授课教师,起初仅教授公共课政治的内容。2018年暑期,该培训机构负责人找到林某某,向其说明了今年报考林某某所在学校的学生人数很多,并且多名学生专业课考试中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希望林某某能够开设小班教学,集中给这些学生进行辅导,承诺给予林某某较为优厚的待遇。林某某答应了该负责人的要求,在小班教学串讲知识点的过程中,将201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真题泄露。

事发后,学校取消了林某某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工作作风浮躁,麻痹大意闹乌龙

2018年12月,某高校《固体物理》试卷严重出现偏差,本来要考的是固体物理的卷子,可是发下卷子发现全是电路分析题的卷子,考生无奈枯坐3个小时,最后全部交的白卷。经学校调查,命题教师工作失误,导致试题内容与公布的考试大纲不符。

学校决定,撤销该命题教师所担任的二级学院院长职务、并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给予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副院长记过处分;给予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主任记过处分;将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副主任调离工作岗位。

4.多人懒政渎职,造成严重责任事故

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工作中,某高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命制试题过程中发生重大工作失误,误将用于比对查重的2018年试题复制粘贴到2019年试题模版制成试卷,导致《中国历史基础》自命考题与2018年考题雷同,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学校决定,给予直接涉事教师、某学院副院长留党察看二年、政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诫勉、院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学院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研究生院院长政务记过处分。省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诫勉,给予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委常委、副校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联系学院的党委常委、副校长政务警告处分。

5.违规修改考生复试成绩,阅卷过程中实施舞弊行为

某高校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张某等领导,在该学院2018年研究生复试结束后,篡改了8位考生的考试成绩,5人调高成绩后被录取。计算机学院院长张某被免去其院长职务并解除聘用合同,开除其他3人党籍。

2019年某高校数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期间,该校党委委员、党委统战部部长向某受人请托,与时任数学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江某等人,在阅卷过程中实施舞弊行为,帮助某考生获取研究生入学资格。2021年1月,向某和江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考生当年被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


二、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 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中的负面清单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

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

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

不得出现任何泄密行为,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不得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九院廉政微信公众号)